关于执行实名就医的通知
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24-07-26 | 阅读次数:
各位患者:
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、人民监察院、公安厅、财政厅和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》精神和医保协议管理有关规定,不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,属于违法违规行为。鉴于此,从即日起,请各位患者(包括儿童患者)来院就诊时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,无身份证、社保卡的儿童请携带户口本,尚未落户的新生儿请携带监护人的身份证,以便核实身份。
为不影响大家就医及医保结算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所有来院就诊患者(包括在就医地不直接医保结算的参保人员),需在挂号、就诊、检查、检验、取药、缴费结算等各个环节主动向相关科室人员出示身份证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(医保码),否则无法进行医保结算。
2.急诊抢救人员或三无人员,医院在先救治的前提下,由相关科室负责核实该人员的身份信息,患者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将不能办理医保登记和医保结算。
3.特殊情况需要代开药品的,请代开人携带患者的身份证、社保卡或出示医保亲情码(可在手机上登录“国家医保”APP为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申领)完成挂号、开单等流程。
实名就医需要各位患者的理解,感谢您的配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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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7月26日